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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《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》,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设定资源消耗上限,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及城市,要明确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、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等指标要求。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统筹考虑资源禀赋、环境容量、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,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,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,构建红线管控体系,健全红线管控制度,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。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了红线管控的内涵及主要指标设置,要通过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、环境质量底线、生态保护红线,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,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。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指标:一、设定资源消耗上限。
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,对能源、水、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,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。关于能源消耗,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产业结构和布局、资源禀赋、环境容量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,确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。
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及城市,要明确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、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等指标要求。关于水资源消耗,要依据水资源禀赋、生态用水需求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要等因素,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。严重缺水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,要严格设定地下水开采总量指标。
关于土地资源消耗。要依据粮食和生态安全、主体功能定位、开发强度、城乡人口规模、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,划定永久基本农田,严格实施永久保护,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,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、质量不降低。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,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。
二、严守环境质量底线,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,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,与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充分衔接,分阶段、分区域设置大气、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;划定生态保护红线,根据涵养水源、保持水土、防风固沙、调蓄洪水、保护生物多样性,以及保持自然本底、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,在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,以及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海洋等领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,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(占)用管理,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。《指导意见》还提出,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政策机制,形成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责任追究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。
具体包括,从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、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、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施监管、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、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、建立红线管控责任制等6个方面,加快形成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责任追究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,并对加强红线管控组织领导、明确部门工作重点、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其中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提出,将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,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,对任期内突破红线管控要求并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的,按照情节轻重,从决策、实施、监管等环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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